周傑倫「江湖追殺令」的背後:加密資產代持行爲的稅務與法律隱憂

撰文:FinTax

  1. 引言

2025 年 10 月 15 日,華語樂壇巨星周傑倫在 IG 連發兩條動態喊話臺灣知名魔術師蔡威澤,怒斥其玩失聯,並稱 「再不出現,你就完了」,隨後取關蔡威澤,引爆熱搜。據公開報道,周傑倫在幾年前將 1 億元新臺幣(約合 2300 萬元人民幣)委托給該位魔術師好友,用於購買和管理比特幣,但如今該好友失聯,資產不知所蹤。該事件中的主人公兩人都是中國臺灣人,均受中國臺灣地區 「稅法」 管轄,周傑倫委托其好友代持比特幣的行爲與避稅無關,大概率因前者礙於幣圈專業門檻,基於信任才委托後者。

本次事件中涉及的代持行爲,即委托人將名下資產委托給代持人管理,在加密資產投資領域尤爲常見;代持行爲也往往因主體復雜、稅種多元等因素給當事人帶來系統性的稅務和監管風險。本文即以周傑倫委托代持加密資產事件爲例,聚焦臺灣地區加密稅收政策和最新動態,對臺灣地區加密資產代持行爲進行全景解讀,爲加密資產投資者提供參考借鑑。

  1. 臺灣地區加密稅收政策及最新動態

2.1 臺灣地區加密稅收制度概述

當前,中國臺灣地區對加密資產稅收框架雖已初步確立但仍較模糊。一方面,臺灣地區對加密資產的定性尚未通過專門立法明確:根據臺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FSC」)於 2019 年發布的金管證發字第 1080321164 號令和 「FSC」 與臺灣地區 「中央銀行」 在 2024 年 12 月 30 日聯合發布聲明,臺灣地區認爲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並非貨幣,不具法償效力,且其價值不穩定,屬於具有高度投機性的虛擬商品。在分類上,則區分具有證券屬性的加密資產和普通加密資產兩種類型。另一方面,臺灣地區缺乏專門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收細則,主要依賴現有稅法擴展適用。與美國、德國等將加密收益按資本利得稅徵收不同,臺灣地區個人和企業加密資產交易所得需繳納所得稅,這與印度、日本將加密資產所得歸爲普通所得繳納所得稅的處理具有相似之處。

2.2 臺灣地區加密資產監管概述

臺灣地區對加密資產的監管政策並非一成不變,近兩三年來,隨着加密市場的擴張和全球監管趨勢,臺灣當局對加密市場的監管政策及措施逐步與國際靠攏的同時也在尋求創新。從 2021 年開始,「FSC」 和臺灣財政主管部門陸續發布了一系列指導方針,標志着政策從 「無監管」 向 「有限監管」 過渡。2021 年,「FSC」 將虛擬貨幣平台納入反洗錢法規管轄範圍,要求平台執行交易監測和報告義務。這一舉措雖未直接涉及稅收,但爲後續稅務核查奠定了基礎。2022 年,臺灣財政主管部門在年度稅務規劃中提及,將加強對高淨值個人的加密資產交易審查,重點打擊逃稅行爲。2023 年 9 月 「FSC」 發布 「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以下簡稱 「指導原則」)作爲業者合規經營業務的參考。「指導原則」 在洗錢防制法的基礎上,對 VASP 從業者的經營業務行爲進行規制。

2024-2025 年,「FSC」 和臺灣財政主管部門對加密貨幣稅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有了進一步實質的推進。2024 年 「FSC」 預告 「虛擬資產服務法」 將於 2025 年 6 月報送 「立法會」,完成立法程序,目前,該法的制定正在進行中。臺灣財政主管部門於 2025 年 1 月 13 日以臺財稅字第 11304672340 號函提交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 書面報告,明確了加密貨幣在臺灣的課稅框架。7 月,臺灣地區 「立法院法制局」 發布針對加密貨幣的專題研究報告 —「從法律、政策與全球實務探討加密貨幣稅務規範的研究報告」,報告指出:臺灣目前對加密貨幣課稅雖已從原先的觀望轉爲實質納入課稅範疇,但仍缺乏明確立法規範與執行細則,建議臺灣財政主管部門應研擬增訂虛擬資產稅務專章或制定專法。

綜合來看,近些年的政策動態表明了臺灣地區對加密資產的稅收政策無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在政策執行層面均都趨於規範化和標準化,力圖爲當地加密資產行業的發展提供一個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

  1. 加密資產代持行爲在臺灣地區的稅務與監管風險分析

回到本次事件,周傑倫與好友之間的這起比特幣代持糾紛,看似是一起單純的民事委托合同糾紛,但其背後卻深刻揭示了加密資產在傳統稅法框架下面臨的認定困境與合規風險。在臺灣地區現行稅法體系下,這種代持安排不僅可能觸發綜合所得稅、贈與稅等多重稅負,更因 「實質課稅原則」 的適用而面臨被稅務機關穿透核查的風險。隨着 「FSC」 推動 「虛擬資產服務法」 立法,加密資產交易的透明度要求將顯著提升,代持這種傳統的資產持有方式將面臨前所未有的稅務挑戰。要想具體探討代持行爲所涉及的稅務和監管風險,就必須從臺灣地區現行法律規定出發來談一談加密資產代持行爲稅種認定、稅額計算及其監管相關問題。

3.1 涉及稅種及法律依據

3.1.1 . 綜合所得稅

依據臺財稅字第 11304672340 號函 「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 書面報告,對於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如比特幣、以太幣),其交易所得歸類爲 「財產交易所得」。因此無論周傑倫的這筆資金如何回流,在出售比特幣實現利潤的階段,都必然觸發所得稅,這是整個交易中稅負最重、最確定的部分。根據臺灣地區 「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代持行爲產生的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爲:應納稅所得額 = 出售總收入 - 原始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對於近 2 億元的巨額所得,幾乎必然適用 40% 的最高稅率,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40%。從稅務責任承擔層面來講,在代持行爲中如果代持人作爲名義持有人,但實際受益人爲委托人,則稅務責任可能歸屬於委托人。但如果代持人擅自處置資產,可能導致稅務責任模糊。

3.1.2. 贈與稅

代持行爲可能會伴隨資金轉讓,在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其爲 「委托投資」 關係的情況下,資金的轉移行爲有可能被稅務機關推定爲 「無償贈與」。根據臺灣地區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 條第 2 項的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爲,」 如果無法提供嚴謹的代持協議、資金往來說明等文件,稅務機關有權依據實質經濟事實,認定 「委托人」 將資金贈與給了 「代持人」,從而課徵贈與稅。具體到計算層面,可根據該法第 19 條規定:「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適用 10% 至 20% 的累進稅率,由於本案中的資產金額明顯超過 5000 萬元,應適用 20% 的累進稅率。計算公式爲:應納稅額 =(贈與總額-免稅額 220 萬元-扣除額)×20%。

3.2 代持行爲的稅務和法律風險

近年來,臺灣地區在加密貨幣稅務政策方面逐漸從臨時指引走向專門立法,「立法院」 已明確建議制定稅務專法,旨在解決當前框架下的諸多模糊地帶,例如盈虧互抵、未實現收益是否課稅、成本認定等爭議。在執行上也逐步推動強化信息透明與稅源掌握。重點表現在金管會正在推動制定的 「虛擬資產服務法」 中,該法的核心是建立平台登記制度並強化信息匯報機制,這將極大增強稅務機關獲取交易數據的能力,意味着未來合規壓力將顯著增加。這提示投資者應當應密切關注 「FSC」 和臺灣財政主管部門公告,及時調整策略。例如,若未來實施平台報告制度,代持行爲可能更易被稽查。

另外,加密資產代持行爲在臺灣地區涉及復雜的稅務和監管問題,除了可能給投資者帶來額外稅負負擔,還有可能產生資產損失。由於臺灣地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7 條明確納稅義務人爲實際取得所得者,實爲實質課稅原則的體現。在代持關係中,雖然資產登記於代持人名下,但若實際出資、收益歸屬及處分權均歸屬於委托人,則稅務機關得認定委托人爲實質權利人,並要求其履行納稅義務。在周傑倫案例中,如果無法證明代持關係,稅務機關可能向代持人徵稅,導致委托人資產損失。如確有必要進行代持行爲,投資者需要按規定主動申報加密資產利得,保留完整交易記錄,並需要在代持中籤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稅務責任。

  1. 結語

周傑倫的案例絕非孤例,而是一面映照加密資產代持行爲風險的鏡子,揭示了加密資產代持行爲在臺灣地區法律與稅務框架下的系統性風險。加密資產的世界崇尚去中心化與匿名性,但稅務合規的中心化責任卻始終牢牢錨定在每一個投資者身上。在風險面前,天王巨星與普通加密投資者無異,如何控制潛在的稅務和法律風險都是值得長期關注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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